核心提示:重庆的廖茂强和唐琼是一对夫妻,二人因廖茂强经营的重庆田野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野公司”)在加工销售活动中涉及到“穿山甲”问题,于2022年6月2日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十四年和十一年有期徒刑。但二人认为,案件中的“炮山甲”原料来源及涉案穿山甲究竟系野生还是人工养殖等问题,一审判决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问题,坚称自己无罪,并已提起上诉。据悉,二审原定11月29日开庭审理,因故推迟,具体时间待定。 法学专家经研讨认为,本案中贩卖的穿山甲制品原料是否属于野生动物存疑,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害人原则,可以认定本案中贩卖的穿山甲制品原料并非野生动物,从而认定唐琼、廖茂生并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 雨田 四川成都 报道 涉案人员认为销售父辈库存穿山甲原料属合法经营 据了解,廖茂强于2012年10月成立重庆慈晟公司,2017年1月将公司更名为重庆田野公司,其占股100%。其负责购买药材,其子廖某杰负责销售。廖茂强从2013年开始生产出售炮山甲,炮山甲是穿山甲鳞片用河沙炒炮制成的。穿山甲鳞片是其父亲廖某生给他的,是廖某生以前的存货,但其公司没有去相关部门对廖某生留下的穿山甲鳞片进行登记和报备。 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廖茂强于2019年6月3日被抓,唐琼于同年8月8日被抓,其他涉案人员也于不同时间段归案。 唐琼在接受侦查人员讯问时称,她没有在田野公司上班或担任任何职务,不是公司财务负责人,没有安排采购人员做任何事,也没有权利调动公司资金,只是作为廖茂强妻子,在他需要转款时按照他要求进行转款,没有以田野公司销售员身份销售药品。 唐琼的母亲哽咽着对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说,唐琼真是太冤了,她2017年1月就离开田野公司,不再管公司的事了,转账也是廖茂强安排的,她什么也不知情。因为廖茂强是二婚娶的唐琼,当时他们两个因家庭矛盾正闹离婚,廖不愿意离婚,就答应让唐琼掌管家里的经济,好让她放心,在这种情况下,廖才让她负责收款和打款。另外,开庭时也有证人证言证明唐琼2017年后已不是田野公司的员工。 唐琼的辩护人提出,唐琼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理由是田野公司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强制申报已有穿山甲甲片无国家规定,且廖茂强父亲廖某生已于2017年6、12月向林业部门提交了库存的情况说明。现有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未规定如何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因而公诉机关指控田野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无法律依据,且田野公司对外销售炮山甲确实使用了专用标识。案涉物品属于野生动物制品,而非野生动物本身。本案中无证据证明涉案物品属纯野生动物制品,依法应当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属于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制品。田野公司在拥有合法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情况下,经营被许可的穿山甲制品,并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构成犯罪。 同时,唐琼不是田野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与田野公司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仅是作为廖茂强妻子应其要求作出相关转账行为,也未实际参与销售活动。 廖茂强则表示,其公司卖的是药品,不是违禁品,公诉机关无证据证明其犯罪。 廖茂强的辩护人在辩护中提出,根据在案证据应认定田野公司穿山甲鳞片来源于廖某生处,侦查机关查扣的穿山甲片是野生还是人工养殖的事实不清,重庆林业局颁发的许可证中,田野公司有合法经营穿山甲等人工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质,也说明穿山甲确实存在人工养殖情形。田野公司生产、销售炮山甲未违反刑法所要求的国家规定,林护发【2007】242号通知系部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田野公司违反该通知达不到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等。 廖某生在接受侦查机关询问时证明,其子廖茂强在重庆市开了一个药业公司,主要从事中药饮片的加工。廖茂强公司加工炮山甲的原料穿山甲鳞片是其以前做生意时在全国各地收购的,其没做生意后一次性把所有药材都交给了廖茂强,具体多少记不清了。 关于库存穿山甲鳞片的量,12月2日,今年已88岁高龄的廖某生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他八十年代最早经营中药材时,西方国家的消费者只是食用穿山甲肉,至于穿山甲鳞片根本很少有人了解它的用途,一般都是弃之不用,价格奇低,所以他就大量收购,几十年下来具体收了多少确实记不清楚,最后大概库存有七八吨,后来都交给了廖茂强。“公安部门找我问过几次话,我都说货是我的,他们硬是不相信。开庭时我要求出庭作证,也未获允许。” 廖茂强的表姐熊女士也向记者反映,其舅廖某生自八十年代初就开始做中药材生意,当时穿山甲鳞片很少有人收购,价格也较便宜,他就收购了很多,在他手上库存的穿山甲鳞片有七八吨之多。她认为,廖茂强的公司有相关经营许可证,是合法经营,销售的产品也是其父亲留下来的库存,应认定其无罪。 另外,她认为法院说廖茂强等人提供不了驯养证来证明其所售穿山甲制品为非野生属于主体错误,应由公安机关来提供相关证据。在民事诉讼部分,法院根据相关专家和部门的意见,按9万元/只穿山甲的标准来定赔偿额度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田野公司的辩护人也提出,公诉机关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涉案穿山甲甲片是苏某某通过范某某托运至田野公司,相反,证据证实了田野公司承继了廖某生合法持有的库存穿山甲片;田野公司已经取得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经营许可证,最高法司法解释中野生动物保护驯养并不包含已经取得合法经营手续资质的情况;唐琼不是田野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其实施的行为是基于和廖茂强的夫妻关系;公益诉讼起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案涉穿山甲是野生的。 一审法院以涉案穿山甲无证据证明系人工驯养判涉案人员有罪 一审法院称,关于涉案穿山甲鳞片及制品来源于野生还是驯养繁殖的问题,本案中重庆田野公司出售未提供来源说明高达7298余公斤穿山甲制品给111家药品经销企业和医院,苏某华、苏某等人运输、出售未提供来源说明高达2896余公斤穿山甲制品,且苏某华、苏某等人并不具有穿山甲驯养繁殖许可证,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涉案穿山甲无证据证明系野生,但未提供驯养线索,另林护发【2007】242号指出赛加羚羊、穿山甲、蛇类上述物种人工繁殖一直未能从根本上得到突破,其原料只能依赖现有库存或从野外、境外获得,加之国家林业局2008年至2014年每年下达穿山甲库存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根据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2019年11月公布的印度穿山甲在我国已经没有自然分布的记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2020年12号公告将穿山甲属所有物种由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结合本案相关医药公司员工关于穿山甲尚未人工驯养成功的证言,应认定本案涉案穿山甲鳞片及制品来源于野生穿山甲,故被告人廖茂强、唐琼的辩护人关于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炮山甲全部来源于野生的意见,不予采纳。 收到判决后,唐琼、廖茂强不服,均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改判自己无罪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唐琼认为,原审判决存在其系田野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合格药品销售员、涉案穿山甲系野生等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认定田野公司未获得批准及未加载专用标识等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院无管辖权等程序错误等严重问题, 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并宣告自己无罪。 涉案人员:法院认定涉案穿山甲鳞片及其制品种属及来源于野生证据不足 唐琼的辩护人认为,对涉案穿山甲的种属及是否系人工繁育的,是本案是否构成犯罪及公诉机关是否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基础,因而其种属及是否系人工繁育均应当进行司法鉴定。但本案中侦查机关仅对穿山甲的种属委托了司法鉴定,但该鉴定意见因不合法不应予以采信。在侦查机关未对涉案穿山甲是否系人工繁育进行鉴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自行认定涉案穿山甲系野生,证据不足。 据了解,内江市森林公安局对涉案穿山甲制品的种属进行送检鉴定,并由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编号 NSSF[2019]楠鉴字第 269 号鉴定意见书。 辩护人称,这一鉴定意见书存在未向上诉人确认、鉴定方法不科学、鉴定结论不完整等严重问题,该鉴定意见不应采纳。 据唐琼的辩护人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7 条“对于涉案动物的种属类别、是否系人工繁育,非法捕捞、狩猎的工具、方法,以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侦查机关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本解释第十六条所列机构出具的报告,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其他证据材料综合审查,依法作出认定”之规定,除对穿山甲的种属鉴定外,对其是否系人工繁育,也应当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作出认定。在无相应司法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自行根据相关的文献及部分经销人员的一面之词即认定涉案穿山甲系野生,显然无任何事实依据。 事实上,公诉机关指控涉案穿山甲系野生,应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一事实,但公诉机关并未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相反,原审法院将公诉机关的证明责任以“相关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涉案穿山甲无证据证明系野生,但未提供驯养线索”为由分配给上诉人等人,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 因而,上诉人唐琼认为原审法院对涉案穿山甲系野生的认定是错误的,在公诉机关无证据证明系野生的情况下,应当对被告人作出有利的认定,即涉案穿山甲系人工繁育。 案涉穿山甲究竟是人工驯养还是野生并未查清 另一涉案人廖茂强的辩护人认为,案涉穿山甲究竟是野生还是人工养殖属本案必须查清的案件事实,并不容回避。对于侦查机关所扣押的穿山甲究竟为野生还是人工养殖,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并未给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辩护人表示,一审判决书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 据辩护人介绍,重庆市林业局所颁发的重庆市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中,田野公司拥有合法经营穿山甲、蛤蟆油等人工养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资质。这说明,作为田野公司上级行政主管行政机关的重庆市林业局清楚,穿山甲存在人工养殖这一情形。否则,该行政许可又何意义? 同时,廖茂强和其辩护人都认为,田野公司8000多公斤穿山甲确实存在来源不明这一问题。而本案中不可否认的另外一个事实是,廖茂强父亲廖某生,此前曾给廖茂强留下了大量的穿山甲鳞片库存。其中,包括廖某生的证人证言明确,其留给廖茂强的穿山甲约有8吨左右。这与本案中一审判决所确认的事实:“2015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重庆田野公司(原重庆慈晟公司)先后将7298.757公斤的穿山甲制品非法出售给重庆、四川、贵州的111家药品经销企业和医院”的规模、数量相当。 另外,包括2017年6月1日,2017年12月1日,由廖某生提交给重庆市林业局,并由重庆市林业局存档备案的多份《情况说明》中,廖某生也陈述了自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之前,即前往四川、云南、贵州、西藏、陕西、湖北、湖南等地收购并库存穿山甲等中药材这一事实。因此,结合现有证据,田野公司所销售的“炮山甲”,其原材料应来自于廖某生处。因为,根据侦查机关通过缜密侦查所获得的证据中,除廖某生这一明确来源外,没有任何确凿证据能够证实,田野公司还从其他地方获得了用于制造“炮山甲”的穿山甲鳞片。 在上诉状中,唐琼及其辩护人还认为原审法院对其系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合格药品销售员的认定,因证据不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另外,廖茂强和唐琼均表示,本案13名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住所地、居住地或“犯罪”地均不在内江市市中区,本案也不属于管辖不明的案件,因而指定管辖是错误的,原审法院无权审理此案。同时,也不符合“并案”情形,很多事实都没有查清搞明。 法律专家:案涉穿山甲制品原料是否属于野生动物存疑 关于唐琼、廖茂生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案中的相关争议问题,上月初,多位法学专家根据该案基本情况与部分在案证据进行了专题研讨。与会专家倾向认为:本案确实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和疑问,且该案部分指控证据未达到明确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要求,在证据材料进一步充实与证据链趋向完整的基础上,唐琼、廖茂生有可能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就目前的证据而言,一审法院对唐琼、廖茂生的量刑过重。 法学专家称,本案中贩卖的穿山甲制品原料是否属于野生动物存疑。一审认定案涉穿山甲系野生动物的主要依据为林护发[2007]242号文件与相关医药公司员工的证人证言,一审法院据此认为,我国并不具备人工繁育穿山甲的技术与条件,从而认定案涉穿山甲系野生动物。这种认定确为合理推断,但在案并无能够支撑这一认定与判断的直接证据,且证明我国技术尚不成熟的相关依据文件的发布时间距今已有15年之久,是否具备足以完全排除本案合理怀疑的证据效力存疑;对涉案穿山甲究竟是野生还是人工繁育的定性,是本案是否构成犯罪及公诉机关是否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关键基础,从刑事证据规格完整证据链的角度来说,应当就该定性问题进行司法鉴定。本案中,内江市森林公安局对涉案穿山甲制品的种属进行送检鉴定,并由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了编号 NSSF[2019]楠鉴字第 269 号鉴定意见书。但该鉴定书仅对穿山甲的种属进行了司法鉴定,该鉴定意见书并未对穿山甲是否属于野生动物的定义问题予以评述;一审对案涉穿山甲性质的认定实际上是基于部分主客观证据所作的逻辑性推测,而证明案涉穿山甲制品的原料是否属于野生动物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公诉机关承担,一审法院裁判中认定被告人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的相关评述有误。 与会法学专家指出,本案据以认定案涉穿山甲系野生动物的证据链并非完全严谨紧凑,在补充相关足以引起该指控事实合理怀疑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害人原则,可以认定本案中贩卖的穿山甲制品原料并非野生动物,从而认定唐琼、廖茂生并不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12月9日,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多次致电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及主办法官未果,其电话始终提醒为关机状态。内江市公安局刑侦部门的电话则一直无人接听。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发回最新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