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政府一些基层部门和官员懒政、庸政、不作为,甚至渎职由来已久,去年闹的全国沸沸扬扬的烧烤街打人事件便可窥一斑,但其实那不过是一个非常常规的问题,唐山官员的懒和庸是写在骨子里的,即有钱有权才办事。接下来,我通过自己半年来向唐山各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的一件小事,窥一斑唐山是如何懒政、庸政、不作为的。 文/朱文强 一、懒政部门第一弹——路北区文化路街道办事处。 位于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街道,兴盛达成B区的一块土地2022年被非法侵占,一家叫做妃勒驰(河北)贸易有限公司的将这块土地用于修建一座拥有10个充电桩的充电场站。自2022年8月起小区居民便开始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 基于12345政务服务热线举报的核心问题大概如下:文化路街道兴盛大成特来电充电站属于违规建设,其运营公司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变更土地原始规划,将原社区用地红线内绿化带拆除并占用部分居民活动广场;此处土地权益按照原始宗地图权益归全体业主所有,该充电站未经业主大会批准擅自变更原用途及规划;该充电站不符合国家住建委发布的《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 50966-2014国家强制标准没有任何环保、消防验收。 其实核心的问题就是,该充电站的建设侵害了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且审批手续不完全,并涉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规划。 自2022年8月投诉开始,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街道办事处就此问题曾多次做出解释,最早的解释最离谱,他们的工作人员认为,这块土地不属于小区红线范围内,社区居民无权干涉。但实际上我们都知道他们在撒谎,即便如此,我还是向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询问,经过路北区自规局查阅原始宗地图获知,此地块在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属于“国有已出让土地”,土地性质为二类住宅用地,至今未做规划变更。 自此以后文化路街道办事处便再没有对我们举报的事项做出任何正式官方回复,但因为我们陆续通过微博曝光此事,他们的工作人员曾打电话称,会调查此事并给出结论,但希望先删掉微博,我表示拒绝删除。 随后,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街道办事处一女性工作人员回复(来电号码17732329751),可能因为我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直接投诉了他们不作为吧。下面我们来看看他们怎么回答这个问题: 我只希望他们回答一个问题,这个充电站是否合规、合法?这也是我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提出的核心问题,因为举报了半年之久,涉及到好多个部门,没有一个部门明确答复这个问题。 文化路街道办工作人员称,她给小区物业和原地产公司打了电话,物业说占用的地不属于物业管辖范围; 我继续问该充电站是否合法? 工作人员答:在原停车位修建充电站不需要办理土地、建筑、规划等许可; 我再问,你查阅过此地块的原始档案吗?他占用的是什么地? 工作人员答:我没查,我不知道; 我继续问,那你做出这个答复的依据是什么?你在糊弄事儿吗? 工作人员答:我没糊弄,那个不归我们管; 我再问,你作为属地一级政府,你辖区内有违法事件不归你管?你连最基本的调查都没做,怎么做出是否合法的结论? 工作人员答:我现在不代表政府; 我追问,你现在是在答复12345政务服务热线的投诉单,你不是在履行公职? 工作人员,那我们在研究一下吧。 怎么样,这位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是不是很有代表性?! 二、懒政部门第二弹——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路北分局 与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街道办事处相比,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路北分局对待同样的一个举报,展现的另一种不作为的风格。 客观讲,自规局的回复比街道办的回复还是强那么一丢丢。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自规局一共有两次回复,第一次讲了核心问题,即确认该地块属于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权益归属全体业主。这其实很重要,直接证明街道办 、物业等最早是撒谎。第二是确认该充电站的建设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虽然这个结论挺扯淡)。这至少证明自规局的工作人员是查阅了档案和相关规定后做出的回复。 但自规局的问题是试图想尽一切办法将此事推给其他部门,试图摆脱自己的监管职责,他们认为该违法行为应该归属地政府处理,或者去找物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仅仅就是一个民事侵权,根本涉及不到他们去行政监管。 以下为2023年1月16日,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路北分局和我的部分谈话。(因涉及到很多口语和双方情绪化,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意的情况下略有修正) 我向你们行政机关举报土地违法行为,在不在你们职权范围内? 工作人员:向我们举报违法使用土地是在我们监管范围内。 国有已出让土地被非法占用,在不在你们监管范围? 工作人员:这是民事侵权行为,我只能给你解释这么多,其他的我没法解释。 你们的三定方案规定了,你们必须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监管 工作人员:哎呀 你们部门的三定方案是什么?作为政府机关,你们的职责是什么? 工作人员:这个我没发给你解释,如果你认为我们错了,你可以告我们去。 按照你们的原始规划,被占用的地块是硬化铺装和车位,你说你们现场也看了,按照你最早的回复,他只有占用原规划停车位的情况下才不涉及到新的规划审批。 工作人员:这个是这样,比如我想占小区一块地建充电桩。 我打断,这是拥有10个充电桩的场站,不是一个充电桩。 工作人员:这叫充电基础设施,唐山市有明文规定,他不属于充电场站,场站是在停车场规划用地上做的。 你最早回复我说的是因为他建在了规划停车位,才不需要新的土地、规划审批,怎么现在又不是充电场站了? 工作人员:这个不是公共停车位,公共停车位只面向社会车辆的,停车场那样停车位,你们你这个不是公共停车场。 你这等于完全否定了你之前所有的回复? 工作人员:这是小区的停车位,首先这块地是2类居住用地,他不是停车场用地,他是居住区内的停车位,他不是停车场用地的停车位,他属于住宅附属的停车位。 那这家公司在我们小区的住宅用地上建充电站合法吗? 工作人员:(沉默了几秒)首先还是我跟你解释的这个问题,按照唐山市电动汽车供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居住区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及规划许可证。 他是既有停车位吗? 工作人员:第一,他有既有停车位,第二,他有硬化铺装,这块如果他改变用途,做停车位用的话,他需要按照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去执行一个改变用途的一个程序。 去执行什么呢? 工作人员:去执行一个改变用途的程序。 什么程序呢? 工作人员:我建议你去查物业管理的规定。 他改变了住宅用地的原始用途涉及到自规局的职责吗? 工作人员:首先他没有改变土地用途,他把住宅用地变成商业用地,这叫改变土地用途,他在他的土地本上把这个改了,这叫改变土地用途。 他把原有绿化带拆掉改成充电站,这算改变土地用途吗?你们原始规划里是怎么规划的? 工作人员:你自己看一下物业管理条例,里边有专门的规定。 就是因为有专门的规定,他这个行为才是违法的。 工作人员:他不是建筑物。 那是什么?是构筑物吗? 工作人员:他属于设备设施。 你现在把充电站列为设备设施? 工作人员:他是充电桩他不是充电站。 你根据什么做出的这个结论? 工作人员:他明摆着就是这么个东西 他现在有10个充电桩,你既然想纠结这个,咱们可以好好说一下,充电桩和充电站有什么区别?我们这个为什么是充电桩而不是充电站? 工作人员:你如果是说充电站的话,他需要新批一块停车场用地。他这个不是停车场用地,第一他没有新批,第二这块地已经出让了,而且他的规划属于居住用地,他不是停车场用地。 所以他违法了。 工作人员:首先他这个违法,他确实有问题,他不符合咱们的程序,但他不符合的是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的程序。他这个不属于违法占用土地。 国有已出让入地就可以随意占用吗? 工作人员:这个是民事侵权。 在行政法范畴内,违法占用国有已出让土地在不在你们的监管职权内? 工作人员:这个是民事侵权行为,你可以去法院起诉,关键这个你还起诉不了,哈哈。 我们现在说的是向土地主管部门举报违法占用居民土地的问题,你们作为主管部门,你们是有权进行监管的,你们也可以联合执法。 工作人员:对,如果你认为我们有权监管,但我认为我们没权监管。 你们的三定方案里没有这个要求吗? 工作人员:三定方案里写的是违法占用国有土地。 我现在就在网上给你查一下三定方案,这写的已经很清楚了,土地市场行为的监管,第八条,承担规范管理土地市场秩序的责任,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工作人员:他这个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他这个违法行为非常多。比如我买了快地,别人跑到我这建,我肯定要去告他。但这块地的使用权的主体已经不是政府了。 使用权虽然已不在政府,但政府仍然有权对他已出让的土地进行监管。 工作人员;出让以后还涉及到违法利用,比如我出让了一块土地,他两年内没有利用,这属于土地闲置,这个违法,国土资源部门可以对他进行查处。 这种违法可以管,但他随意占用国有已出让土地,改变用途就不归你们管了是吗? 工作人员:你们这个他没改变用途。比如他住宅用地,他盖了一堆商店,这个算改变用途。 那我们这以前的规划是用来建充电站的吗? 工作人员:这块是居住用地,现在还是居住用地,他建的兴盛大成B区,他建完后经过验收,验收之后,业主入住,然后进入物业管理范围,在物业管理范围中,物业也好,其他公司也好,或者说通过其他手段从这建了一个充电设施,首先他没有经过咱们业主同意,没有按照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这个肯定是违反唐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但这块地从始至终,他都是2类居住用地。 你说的没错,就是因为这块地的性质和规划自始至终都没有改变,有人非法占用并挪作他用,在实际中改变了原土地用途,他才是违法的啊。 工作人员:你不能这么理解。 这不算违法占地是吗? 出让后的土地就可以随意占用随意改变用途?你们行政主管部门就可以不去监管? 工作人员:这根本就不涉及到行政的事,三定方案里有没有明确说我们土地规划部门对占用他人土地进行监管?有没有明确的这个几个字?如果你觉得我说的不对你可以去告我们。 我会的。 唐山市自然人资源和规划局路北分局为了给这个妃勒驰河北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的违法行为找理由,也算是费尽心思,在这里他们做了一个很鸡贼的判断,就是将这个拥有10个充电桩的充电场站列为市政基础设施,并拒绝承认这是一个充电站,这样即可以规避他们的监管职责,又可以将这家公司违法占地的行为合法化。 遗憾的是,根据我们的调查,路北区行政审批局曾于2022年3月8日收到妃勒驰河北贸易有限公司的项目备案申请,内容为: 项目名称:兴盛大成特来电充电场站项目 项目建设单位:妃勒驰河北贸易有限公司 项目建设地点: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与体育馆道交叉口西北侧,兴盛大成142号门前20米 建设内容及规模:20桩*120kw标准新能源汽车充电站, 项目总投资12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100万元,项目资本金占用总投资的比例为83.33%。项目信息发生较大变更的,企业应该及时告知备案机关,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河北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做出说明,如果不再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 看到这样的项目备案信息,我们就一目了然了,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路北分局就是在撒谎。 三、懒政部门第二弹——冀北电力公司唐山路北区供电中心 严格来讲,国网冀北电力公司路北区供电中心并非政府行政序列,但这家央企的特殊垄断地位且掌控着国计民生的最基本要素,我必须也把他列为之一。 其实,从2022年8月份开始举报“兴盛大成特来电充电站”违规修建,到现在半年多时间,唐山市供电公司的某些部门扮演了一个很奇怪的角色。彼时此充电站还未修建完毕,因涉及到占用社区公共用地且未公示任何合法手续,我们多次拨打12345投诉,也反应给街道办和物业。 但唐山供电公司路北供电中心及文化路供电所的相关人员一方面以小区临时电不归他们管为由推卸自己责任,一方面却又私下里与充电站的运营方妃勒驰(河北)贸易有限公司勾兑,以至于,我们越投诉,他们越给这个充电站大开报桩绿灯。 大概是在2022年9月初,我第一次拨打国网的全国电力服务电话95598,彼时,充电站还未建设完毕投入使用,我试探性的向95598询问这个充电站是否有合法的用电手续,是否在国网进行报桩。特别诡异的是,95598将这个单子派到唐山后,辖区文化路供电所给出了一个莫名其妙的回复,一位姓马的工作人员在电话中一直向我普及个人应该如何办理充电桩,还一直强调,我们小区使用的是临时电,目前无法给个人办理充电桩,等改正式电后,如果我想办可以找她。这一通回复真是把我炸的外焦里嫩,如此答非所问堪比我们的外交部发言人。 没办法,只能重新把投诉内容又说一遍,9月5日,工作人员再次做了回复,经过他们调查,这个充电站还没有进行报桩申请,因为整个社区都还是临时电,他们也不可能去接收,所以没办法监管。 一直到2022年11月17日晚,充电桩突然通电,几个工作人员在进行调试,直接询问后,他们并不承认自己是供电公司的人。 再次拨打95598进行投诉,这次文化路供电所的工作人员回复很干脆,经过他们调查,充电站为金嘉物业自己接通的自有产权的线路,也是因为临时电的原因,他们无法对这种行为进行监管。 根据唐山供电公司的多次回复,得出的结论就是,这个充电站到11月17日正式通电使用为止,都没有向供电公司申请报桩手续,也就是说,唐山供电公司并没有正式接手这个充电站的供电,此充电站是由金嘉物业私自接通的电源。 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去分析,那也就意味着,到充电站正式投入使用时,仍然属于临时电范畴,物业私自接通电源的行为等同于“转供电”,即表下转供的关系由电表客户负责。 但这里其实就涉及到一个更为专业的问题,“转供电”资质,也就是说,物业是否具备代理售电的资格?实际上他根本不可能有这个资质。 说实话,这种逻辑关系是站不住脚的,不仅仅是物业根本就没有代理售电的资质,而且正常情况下他也不会这么做,因为“转供电”的盈利问题没办法解决。唯一的可能就是,唐山供电公司文化路供电所的工作人员在说谎。 再次拨打95598,这次直接投诉了供电公司文化路供电所的不作为和撒谎,没想到,这次投诉引发唐山供电公司路北供电中心一名男性工作人员的不满,他在回复中明确答复,这是事他不管,你投诉到任何地方,最终还是会到他那里,有本事你就去告吧,态度及其恶劣。 随后,我直接拨打了12398全国能源监管投诉举报热线,直接举报唐山供电公司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要求查清充电站供电的所有详细资料。 2022年12月8日,唐山供电公司再次致电回复,这次工作人员完全推翻了之前的所有说法,这次的回复比较详细,我相信他们是查阅了相关档案。即,充电站的建设运营方为妃勒驰(河北)贸易有限公司,法人及唯一受益人为彭瑞。该充电站于今年3月向路北区行政审批局申请立项备案,也向唐山供电公司提交了报桩申请,并已通过。稍稍有些奇怪的是,该工作人员拒绝透露此充电站的准确报装申请时间,只是说该高压用户提交了三个有效文件,一个是路北区行政审批局的立项备案,一个是土地产权件(明确写明充电站建设位于小区红线内),一个是金嘉物业同意在此修建充电站的涵。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法等相关法律,社区红线内公共土地属于业主共同所有,未经业主大会或2/3以上业主同意,不得转租、挪作他用。 我们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