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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行公证处让男子蒙受250万损失仅判赔25万 公证处:法院已判不再接受采访

admin 2025-3-5 09:28 10674人围观 灯塔独家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记者 贺强 报道

民间抵押借贷,为了安全起见,双方一般会去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合法的公证有“证明、服务、沟通、监督”的作用,意义就在于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消除各种纠纷隐患,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冲突,防患于未然。以公证文书的法律约束力,促使当事人认真履行义务。然而,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的一次公证,却让当事人蒙受了重大损失,10年来无法追回。

2013年7月15日,家住河北省石家庄市的牛新辉把250万元借给了李某明、李某龙两姐弟。李某明李某龙姐弟用二人名下两套房产做担保,双方在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由公证员张某某办理了抵押公证后,二人将这两套房产的“购房合同 ”及购房收据交给牛新辉,牛新辉分别支付给李某明、李某龙两姐弟各125万元,共计250万元。

借款之后,李某明姐弟仅付一个月利息之后就不再支付剩余欠款及利息。牛新辉通过各种渠道联系李某明姐弟,都没有结果。牛新辉没想过,看似平常的一次民间借贷,却让他深陷泥潭,至今无法脱身。

据有关方面后来调查,李某明李某龙姐弟的两套房产在抵押给牛新辉之前,曾经于2012年10月24日已将上述房产卖给他人,也是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给其双方拟定的《转让协议书》,并对协议内容进行了公证,公证员是张某某。协议书中明确写明李某明姐弟将他们与石家庄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104281409370xxx7、201105101353380xxx7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给买受人,这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是上述两套房产的购房合同。

而李某明李某龙姐弟给牛新辉做抵押担保的,同样是这两套房产,交给牛新辉的也同样是这两份购房合同,也是由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公证员张某某办理的公证,两份公证书只相差了九个月。

牛新辉告诉华夏早报-灯塔新闻,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在给牛新辉做公证的时候并没有说明这一点,也没有告诉牛新辉,这两套房子在九个月前已经被转让售卖。

牛新辉透露,购房合同上盖章的石家庄某投资有限公司也曾核实过这两套房产的实际情况。该公司明确表示,这两份合同是伪造的,合同上公章和法人章是伪造的,收款收据上的财务章也是伪造的,就连经手人的签字都不是本人的笔迹。

牛新辉大吃一惊:这没可能啊?这两份合同可是经过合法公证过的啊!怎么会是假的呢?

在一份2013年12月25日河北省公安厅出具的《文检鉴定意见书》上认定:编号为201104281409370xxx7,201105101353380xxx7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抵押给牛新辉的那两份合同)上盖印的“石家庄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印章与法人印章与盖印样本印文特征进行比对,“发现两者在印文规格、字体等细节特征方面差异较大,反映了不同印章的本质特征”,鉴定意见为“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该意见书同时对应这两份合同的收款收据也做了鉴定,同样是“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这份《文检鉴定意见书》表明,李某明、李某龙两姐弟提供的这两份所谓的“购房合同”,确实不是其载明的售卖方出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条,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这意味着公证处有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规定同时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且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才应出具公证书。这一条款明确了公证处在出具公证书前的审查义务。

图为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太行公证处赔偿25万元的终审判决。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了解到,牛新辉曾就此事将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起诉到法院,2021年2月26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在这份判决书上认为:太行公证处作为国家公证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公证。 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公证书错误造成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未依法尽到审查、核实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判令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赔偿原告牛新辉借款本金损失 250万元。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了法定程序”,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再次做出判决,这次,该院在判决书中认为,虽然太行公证处为李某明姐弟的房屋买卖进行了公证,但公证行为并不能起到物权变动的效力,故太行公证处在办理了房屋买卖公证后,再为牛新辉就该房产办理抵押借款公证,与牛新辉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伪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书号与真实的文书号一致,伪造的文书事实上已经超出了公证机构的审查能力范围 ,故不能认定被告因未发现伪造文书情况而存在过错,但被告对同一案涉房产前后进行了两次不同的公证,在后一次公证时,应向公证当事人进行核实或善意提示,因此被告存在一定过错,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赔偿原牛星光损失 25 万元。

2022年6月1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长安法院的第二次判决结果,判决太行公证处赔偿牛某辉25万元。

对此,3月4日,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联系了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了解情况。

太行公证处公证员张某某回应称,关于这件事法院已先后作过几次判决,都已经有定论,一切以法院的判决结果为准,她本人不再接受媒体的任何采访。

张某某的主管领导刘女士则表示,他们接受采访需要经过司法局审批才行。另外,由于此事涉及到他人的隐私,如果媒体进行采访需要先到当地司法局报批,走相关的程序。

一审:龙腾 二审:董哲 三审:江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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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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