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早报上海讯(灯塔新闻记者 阳杨)干了几千万元的工程,要不到钱,去法院告还告不了!这种“喝凉水都塞牙”的窝火事,还真让江苏骏龙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龙公司)碰上了。骏龙公司与上海藤田天山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藤田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先后垫资4114万余元,因藤田公司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最终停工。为讨回这笔工程款,骏龙公司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方面既不受理,也不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骏龙公司称,相关部门“踢皮球”的做法,导致公司追偿债务之路一度受阻,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骏龙公司相关负责人向华夏早报-灯塔新闻介绍,其公司于2018年5月承包了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765-767号虹桥公寓的加装电梯及外立面改造项目、土建及机电安装项目,后因发包方藤田公司资金问题,一直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最终停工。“该项目系我司全垫资项目,涉及上百名农民工工资问题,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我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 3月26日,骏龙公司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立案庭递交了与藤田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据副本等材料,上海一中院出具了书面材料收接告知书,并告知他们诉讼保全所需补充的材料。 本来以为案子就这样立上了,但2021年4月5日骏龙公司却收到了上海一中院退回的上述立案材料,且未说明退回原因。“因为我们公司在江苏,所以就多次电话联系上海一中院,立案庭接收材料的侯法官告知我们该案目前不能立案,且不能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书或裁定书。”骏龙公司相关负责人称,侯法官在电话中表示,其公司的诉求需向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反映,具体原因不便透露。 随后,骏龙公司又致电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其工作人员告知藤田公司不属于该局监管单位,涉及民事诉讼的仍需向法院提起诉讼。 骏龙公司不甘心,又于4月23日向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邮寄了书面反映材料。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于4月25日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骏龙公司如果与藤田公司的经济合同纠纷协商不成,仍需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寻求裁决。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书。 既然金融管理局管不了,那就又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5月21日,骏龙公司相关负责人带着上海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出具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再次到上海一中院申请立案。但立案庭的答复仍旧是不能立案,具体原因同样是不便透露,且还是不能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书或裁定书。 无奈之下,骏龙公司只得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反映了相关情况。“得到的答复是他们也不能立案,且无法与上海一中院沟通,要求我们自行与上海一中院沟通立案。”骏龙公司相关负责人沮丧地对华夏早报-灯塔新闻说。 对于法院不受理案件,需不需要出具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书或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早就有过规定,该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该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律人士表示,按此规定以及相关实际情况,骏龙公司起诉藤田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属于上海一中院管辖范围,上海一中院应当予以立案,即便不符合起诉条件,上海一中院也应当作出书面裁定书。而上海高院作为上海一中院的上级法院也应对下属法院的行为进行监督。 骏龙公司相关负责人称,现在相关部门这种“踢皮球”式的处理方式,不仅使得他们公司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也明显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司法精神,与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背道而驰。 目前,骏龙公司已分别向上海一中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等信访部门寄送了反映材料,希望相关司法机关本着公平公正、合法合规的原则,及早予以立案,切实维护其诉讼权利。不过,骏龙公司至今暂未收到任何回复。 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多次拨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侯法官办公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随后,华夏早报-灯塔新闻又通过该院总机多次联系侯法官,电话也始终无法接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骏龙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