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02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薛纪宁在担任中央金融纪工委案件检查二室主任、银监会监察局副局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银监会党委巡视办巡视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办理贷款、业务承揽、设立和入股村镇银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收受37家单位和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400437881元。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薛纪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该案目前在进一步审理中。 人物履历 薛纪宁,男,汉族,1955年2月生,江苏如皋人,197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7月参加工作。 1973年07月至1979年09月,江苏如皋县新民公社插队; 1979年09月至1983年08月,中央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学习; 1983年08月至1984年03月,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工作; 1984年03月至1985年08月,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工作; 1985年08月至1999年12月,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稽核司三处副处长、江苏镇江分行副行长(挂职)、稽核局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稽核监督局银行一处处长、监管一司监管二处处长; 1999年12月至2003年11月,中央金融纪工委案件检查二室主任; 2003年11月至2007年0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局副局长; 2007年08月至2012年07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2年07月至2014年0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正局级); 2014年04月至2015年0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巡视办巡视员。 曾任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十一届政协委员。 潇湘晨报综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